Wednesday, 28 March 2012

除了情理訴求之外 - 強拆釘子戶之後的思索






釘子戶被拆的同時, 大家都把矛頭指向台北市政府以及建商, 有人說這直轄市的首長是軍閥, 有人說建商是貪婪的象徵, 這種說法, 當然成立, 如果控訴者的立場是站在台北市,或是整個台灣仍是人治且機關首長可依個人意志暫緩行政程序的角度;或是建商乃至於商人不應竭盡所能的鑽法律漏洞並且中飽私囊的觀點.

等等, 不覺得上述的想法中都共同出現了一點對現實的不切實際以及一個重要的關鍵字嗎? 法律. 是的, 就是這一令人不知是否該遵守執行以及是否能合理運用的法律,造成今天瞬間切斷王家人六世代感情以及應有的保障. 嚴格來說, 官僚與保守的公務員不管是否能夠依情理層面通融與暫緩, 但他們必須依法行政, 同樣一個無法兼顧如同王家人堅忍意志的法律, 在建商眼裡, 就只是一個能夠彈性運用的靠山工具, 畢竟商人的本質是獲利, 而非佈施眾生. 我們或許仍感憤怒的且合情合理的認為, 台北市政府應該為自己只敢躲在惡法之下逃避保障市民基本權益之責而道歉,而建商更應為在其過程中鑽循法律漏洞而受到道德上的強力譴責, 但是真正該負責的, 或許應是制定這部爛法的立法委員們.

那群在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之前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的立 法委員, 以及當時主要負責監督法律草案內容的內政委員會委員. 甚至包括未來同樣任職且投身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的立法諸公們, 你們才應該負最大的責任. 早在都更條例八十七年通過的第一版本中, 最值得人爭議的第22條, 第25-1條 (規範都更時參與人須同意比例與範圍)以及第36條(規範政府可強行拆除釘子戶)便早已堂而皇之的進入法律體系中. 更令人不解的是, 自八十七年以來, 都更條例共經過八次修法, 其中四次涉及上述具有爭議的三條內容 (註), 也就是說, 不管爛法在一開始如何之爛且損害國民權益, 在過去的十四年光陰中, 所有被我們選出來加入內政委員會的委員們, 並未起到保障人民的作用.沒人敢說他們沒做事, 我也相信持續具有爭議的都更問題早就讓他們接收大量的陳情信件, 但事實擺在眼前,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不合理但本可避免的事情仍發生在眼前.

我 無意去探尋建商與立法委員之間耐人尋味的政商關係, 進而推論之所以過去十四年未修法的原因, 因為我沒證據. 但是民眾可以得到的證據是, 八十七年第三屆所有任期內政委員會的名單, 以及每一句質詢內容的立法院公報!  更有的是自八十七年以來老是在內政委員會進進出出的委員們的名單, 你們也許做了許多推動國家建設的大事, 但你們也同樣在過去十四年中放著眼前重大的爭議與不公卻枉若未聞!

在我們同聲譴責台北市政府以及建商的同時, 還請別忘了探尋問題的根源及其之所以產生漏洞的原因, 更別忘了每幾年便有一票的我們, 究竟能在看完報導並憤怒的在臉書上留幾句聲援或按幾個讚的同時, 又能做些什麼.


註: 所有資料來於立法院法律系統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 以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http://npl.ly.gov.tw/do/www/commissioner?act=exp 有興趣者可清楚得知都更條例修法過程與內容, 以及所有參與內政委員會的立法委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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